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市监处字〔2021〕75号
当事人: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88211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9号21-8#
经营范围: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B级、维修A级;销售电梯、扶梯及配件、五金、交电。
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对沧白路17号南楼电梯(电梯注册代码为:30105001032003030009)进行了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记录单“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动作灵活”这一项栏目上,维保人员标记的“√”,表示经检查后该项目工作正常。3月2日,该电梯发生冲顶故障。当事人涉嫌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经查,《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A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序号4:要求“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动作灵活”。
经核实,当事人为沧白路17号南楼电梯(电梯注册代码为:30105001032003030009)维护保养单位。2021年3月1,当事人在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维保人员未对电梯制动器各销轴部位进行检查,但维保人员仍在维护保养记录单“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动作灵活”栏目上标记为“√”,表示经检查后该项目工作正常。2021年3月2日,该电梯因电梯松闸顶杆断裂,导致抱闸铁芯卡死,制动器无法松闸,造成刹车皮磨损,与制动轮间隙增大,最后造成电梯溜车冲顶故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能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被委托人的主体身份事实。
2.合同编号为20200408-1电梯维保合同,证明当事人为注册代码30105001032003030009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询问笔录》、2021年3月1日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单,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1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中市监听告字〔2021〕7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