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市监处字〔2021〕64 号
当事人: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YBF2E
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66号27-2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军
经营范围:安装、改造、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液压电梯、餐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改造、修理液压乘客电梯、自动扶梯、修理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上项目涉及许可的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维护、保养:电梯、自动人行道、电扶梯及配件(以上项目涉及许可的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机电产品、电路板、五金及标件、机械加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2月1日,根据年度计划安排,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在渝中区华福巷29号华福大厦维保的两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维保的注册代码为30105001032003020008、30105001032003020009电梯,其中注册代码为30105001032003020009电梯存在机房控制柜相序短接、轿箱照明无法断开、-2F层门副门锁缺失(短接)、导向轮轮槽磨损、轿顶油污、减速箱漏油严重、蜗轮齿点蚀,曳引轮槽有磨损;制动器闸互边缘有油污;主机平台无护栏等问题。
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1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整改,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当事人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14号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2021年2月5日通知本局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YBF2E)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何海军委托书1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李采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李采燕)签名符合法律要求;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电梯维保质量抽查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14号1份,证明电梯涉嫌门锁缺失、短接,机房控制柜相序短接等问题。
4、整改情况说明,证明两部电梯(设备代码注册代码30105001032003020008、30105001032003020009)目前已整改完毕。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职责。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维保的电梯:机房控制柜相序短接等一系列问题。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自觉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