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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维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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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请问公共交通领域电扶梯维保是否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保?
答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总体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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