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改造与大修的区分与授权 按照现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改变轿厢自重(大于5%的额定载重)应属于改造施工,施工单位具有相应制造和改造资质,但未取得原制造单位的委托(2014年以前生产的电梯)。但是,如何同时有更换不同型号(或规格)的驱动主机、控制柜等施工行为。
那么以上的施工行为应划分为改造还是大修,如果认定为改造,其更换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等施工行为是否需要原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 总局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属于改造;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老电梯,可延续以往的工作方式。(PS:“可延续以往的工作方式”是什么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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