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种设备许可技术人员共享疑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第2.2.4.2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规定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对此条款有以下疑问: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的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其他省的分公司工作,但社保依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且该员工没有作为总公司申请制造许可的资源条件,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作为该分公司申请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如果不能,此种情况是否属于资源共享范畴? 总局回复:可以单独作为总公司或分公司的资源条件,不得既作为总公司的资源条件又作为分公司的资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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