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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报告] 珠海“5•10” 杂物电梯挤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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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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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故设备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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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事故调查处理概况。
  1) 事故回顾。2012年5月10日9时左右,维保单位维修人员黄某某独自一人对事发单位内一台出现故障的杂物电梯进行维修。故障消除后,黄某某在杂物电梯底坑内开展进一步检查时,被响应外呼信号指令向下移动的轿厢挤压致死。
  2) 事故原因。
  ①直接原因。维修人员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维修时未戴安全帽,未挂维修标识牌),违章操作(进入底坑作业时未把电梯由正常状态转换为停止运行状态),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杂物电梯按钮,轿厢下行将维修人员挤压致死。
  ②间接原因。维保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存在对维修人员管理不到位、维修保养人力配置不足和对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与教育不足等问题。
  3) 责任认定。这是一起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持证维修人员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维保单位负事故管理责任。鉴于维修人员黄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事故调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维保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4) 警示与建议。
  1) 本起事故中,维修人员对于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犯下常识性错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这种常识性的错误是指,进入井道作业没有戴好安全帽,在作业时没有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正在维修标识牌,在井道作业时没有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等,最终导致被伤害。
  2) 为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操作,维保单位必须在安全管理上下工夫,一方面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考核和记录;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对现场作业行为的有效监督,对于需要多人配合作业时应当配足作业人员,在维修作业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让其在作业现场协助安全管理。
  3) 杂物电梯的使用单位,不仅仅是聘用了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就是履行了安全使用的责任,还需要监督检查和协助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纠正其违规操作的行为,提供安全作业环境,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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