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标准及依据。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第2款】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检查立案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调查决定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