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房中的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16年4月,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2018年9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3号)。根据法律法规精神,特别是全省多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全面推进,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电梯加装工作已十分迫切。同时对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有着重大作用。 (二)目的意义 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助推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扩大社会消费需求、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经过搜集资料,广泛调研,充分汲取全省各地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德清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原则及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后实施。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或小区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便于实际操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城镇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含首层为商铺或架空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多层普通无电梯住宅; 2.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3.未列入房屋拆迁或征收范围和计划; 4.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二)明确资金筹措 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摊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总费用20万元/台的补助,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三)明确实施程序 由于加装电梯项目不具备立项条件,难以审批,为加快推进电梯工作,结合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装电梯审批程序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由县加梯办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实施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2.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3.施工图设计及图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建设局备案。 4.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必要材料。 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上报县加梯办,县加梯办审定同意后召集县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5.工程施工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加装电梯的施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必须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负责实施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告知后立即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6.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参加。 (2)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档案馆审查、存档。 7.补助资金拨付 所需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由各镇(街道)每年申报预算,县财政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属地镇(街道),再由属地支付补助资金。 (四)明确分工职责 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察考核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管理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矛盾协调、资金补助等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杨建华 联系方式:0572-829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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