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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跟随他人到圣泉公司开发的商品住宅工地卸水泥,在等候过程中,童某走到圣泉公司基本完工的楼房内小便,不慎跌入正在施工安装电梯的电梯间坑内,坑内钢筋构架将童某颈椎折伤。该事故发生地的楼房土建承建单位是利源公司,该楼房主体结构经验收合格后,利源公司将其交付给圣泉公司进行后期的安装和装修。该楼房的电梯由蒙高电梯公司进行安装,事故发生时,蒙高电梯公司人员正在顶楼进行安装作业,在事故发生的电梯井口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在此情况下,童某要求圣泉公司、利源公司与蒙高电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问,童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童某随意进入在建的住宅工地楼内,对未注意自身安全而失足跌入电梯坑内,导致人身损害应具有预见性,其具有一定过错,因此童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圣泉公司作为该楼房的建设单位,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但并未尽到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蒙高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的安装方,其在安装作业中应采取充分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虽其在电梯井口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仍存有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蒙高电梯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利源公司虽承建了圣泉公司的楼房土建工程,但其已完成了主体工程,经验收交付给圣泉公司,该楼房的安全防范义务也随之转移,利源公司并无过错。综上,童某可要求圣泉公司和蒙高电梯公司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童某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利源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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