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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为星云商贸公司的实习生,为该公司运送货物。由于杂物电梯在楼下,高某站在楼上,便叫恰好在楼下等候电梯的乔某,帮忙把杂物电梯门关上,以便杂物电梯可升至楼上运输货物。乔某答应后,便去关闭电梯门。乔某发现该电梯是二道门,在拉第二道门时,不料被下面弹上的门击中左手,导致第二指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认定乔某该手指处呈粉碎性骨折。后乔某要求星云商贸公司、高某和该电梯的管理者玉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乔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玉海公司是该杂物电梯的管理者,应当知道杂货电梯不同于一般电梯且安装在公共场所,未经培训者不得操作,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提示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该电梯。但玉海公司没有安排专人来负责具体操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是星云商贸公司的雇员,应知晓该杂物电梯不是每个人都能使用,他在选择乔某帮助关闭电梯门时具有随意性,也未告知应谨慎使用的操作方法,存在一定过失,但高某在运送公司的货物,且高某身份是星云商贸公司的实习员工,与星云商贸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因高某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雇主星云商贸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乔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帮助他人关闭电梯门时,应当预见自己是否具有能力完成该任务,然而乔某却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贸然去关闭电梯门,对该损害的后果也有一定过失,该过失可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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