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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2013年年初,张某一家人搬进新装修的房屋,但随后,张某发现,卧室一墙之隔的电梯井经常在夜间运行并发出噪音,让人无法入睡。张某找到开发商,称电梯设计不应与卧室紧邻,而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降嗓措施,此建筑缺陷造成了噪音超标,开发商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但开发商称电梯通过了竣工验收,同时电梯交付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存在对张某的侵权。请问: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有关于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音排放的标准,相对于《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较为概括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标准值而言,《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进行了区分并且对排放限值作了更为详细的分类,明确规定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若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张某的卧室房间夜间的噪声污染确实超过限值的分贝数,影响张某的正常的生活、休息、工作,开发商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噪声,并赔偿张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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