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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罚字〔2022〕212号
当事人:湖南天士地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70277570M
法定代表人:袁军
身份证号码:430*********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26号百纳广场第2栋C单元17层1703号房、1705号
2022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雅塘路31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长沙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使用的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由当事人签约负责维护保养的该干休所使用的六台电梯【电梯使用编号分别为:梯11湘A95905(20)梯11湘A95906(20)梯11湘A95907(20)梯11湘A95908(20)梯11湘A95909(20)和梯11湘A95910(20)】均已超期未检,且全部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有关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这一事故隐患及时向使用单位和我局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本局2022年5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9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长沙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结束。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雅塘路31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长沙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使用的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干休所使用的六台电梯【电梯使用编号分别为:梯11湘A95905(20)梯11湘A95906(20)梯11湘A95907(20)梯11湘A95908(20)梯11湘A95909(20)和梯11湘A95910(20)】的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1年9月,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上述6台电梯全部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未将这一事故隐患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本案中当事人除正常维护保养外,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其对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该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供并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盖章确认,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时间、事项、权限、期限等情况。
证据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代理人提供及确认,证明居民身份信息。
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电梯维保资质。
证据五:《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和电梯使用单位关系。
证据六:现场照片6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六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处于使用状态事实,以及当事人未将这一事故隐患告知使用单位的事实。
证据七: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2份及当事人改正后的照片1张,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未定期检验及迅速改正错误的事实。
证据八:《情况说明》1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除正常维保费用外,未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2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罚告〔2022〕0001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事人作为维保单位,在知晓电梯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将该事故隐患告知使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系首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并将涉案电梯予以申报年检,且已年检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市内指定银行(户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号:8201010000140795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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