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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造资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A2.1.1 制造资料 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设备的资料(注A2-1),其中第(1)和第(2)项资料应当在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7)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配置说明,按照受检设备的实际配置,列明其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名义速度、名义宽度、倾斜角、提升高度(适用于自动扶梯)、使用区段长度(适用于自动人行道)、工作类型、工作环境],驱动主机布置型式和数量、梯路传动方式、驱动主机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之间的连接方式、自动人行道踏面类型(踏板或者胶带),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注A2-2)的产品名称、型号、编号(除驱动主机、控制柜之外的其他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以不标注编号而标注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以及附加制动器的型式、型号与编号;配置说明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境内制造单位); (3)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整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4)玻璃护壁板的钢化玻璃证明; (5)扶手带破断强度试验报告(适用于公共交通型); (6)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含工作制动器、附加制动器、驱动系统、梯路传动系统的检查调整内容)和应急救援说明; (7)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整机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受检设备的设备品种、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安装竣工日期、安装地点,受检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注A2-1:提供的制造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注A2-2:本附件A2节所称主要部件包括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梳齿支撑板、楼层板、梯级链、踏板链、滚轮,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
1.2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A2.1.2 安装资料 审查安装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设备的资料(注A2-3),其中第(1)~(3)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如果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在实施变更前向监检机构提交第(4)项资料,第(5)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安装告知证明资料; (3)受检设备相关建筑接口符合性声明,表明用于安装该设备的驱动站、转向站、分离机房、出入口畅通区域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土建交接,并且满足相关要求,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4)变更设计证明文件(适用于发生设计变更时),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见证; (5)安装自检报告,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确认。 注A2-3:提供的安装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1.3改造、重大修理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A2.1.3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审查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设备的资料(注A2-4),其中第(1)~(4)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7)和第(8)项资料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受检设备的使用登记证; (2)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 (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 (5)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6)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补充件),根据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情况增补的相关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和应急救援说明;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8)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受检设备的设备品种、使用登记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日期,受检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注A2-4: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1.4使用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1.3(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A2.1.4 使用资料 审查使用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设备的资料: (1)使用登记证,其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 (3)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
2.8主要部件铭牌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A2.1.5 技术资料与铭牌(可识别标志)的一致性 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驱动主机、控制柜、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可以采用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产品型号、编号(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除驱动主机和控制柜之外的其他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以不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与配置说明[见本附件A2.1.1条第(1)项]一致; (2)驱动主机、控制柜、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应当对加装或者更换的驱动主机、控制柜、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型式试验证书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
2.3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永久固定。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当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 A2.2.1 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 A2.2.1.1 照明 检查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是否设有电气照明,分离机房是否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 |
2.10接地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 A2.2.1.2 接地保护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始终分开; (2)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3)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发生接地故障时,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 |
2.5主开关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者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一个能够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当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者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当可被锁住或者处于“隔离”位置,在打开门或者活板门后能够方便操纵 | A2.2.1.3 主开关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切断电动机、工作制动器和控制电路的电源,但是不能切断电源插座以及维护和检查所必需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2)在断开位置上能够被锁住或者使其处于“隔离”位置; (3)多台设备的主开关设置在同一个机器空间内时,各主开关的操作机构易于识别。 |
2.7停止开关设置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当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以不设停止开关。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者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当是红色双稳态的,有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 A2.2.1.4 停止开关 检查动站和转向站是否均设有停止开关(已经设置了主开关的驱动站除外)。 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者设置在转向站外部的,检查在驱动装置附近是否另设有停止开关。 |
2.1维修空间 (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应当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m; (2)当主驱动装置或者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当提供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 A2.2.1.5 工作区域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机房、析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具有一个无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0.30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0m; (2)主驱动装置或者工作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具有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0m; (3)在分离机房内的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间,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不小于0.50m 与控制柜全宽的较大者,净高度不小于2.00m: (4)在分离机房内对运动部件进行维护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0.50m×0.60m的水平净空间,其净高度不小于2.00m。 |
2.2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者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者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 A2.2.1.6 旋转部件防护措施 检查驱动主机的旋转部件、驱动站和转向站的梯级或者踏板转向部分是否设有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以防止人员受到伤害。 |
6.12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1)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时,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 A2.2.1.7 工作制动器状态监测功能 检查受检设备启动后而工作制动器没有松开时,电梯安全装置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行;故障锁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
2.14手动盘车装置 (1)如果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者多孔手轮; (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者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A2.2.1.8 手动盘车装置 设有手动盘车装置的,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盘车手轮是平滑和无辐条的,并且在其上或者附近清晰地标出操作说明和运行方向; (2)对于可拆卸式手动盘车装置,设有最迟在该装置连接到驱动主机时起作用的电气安全装置。 |
| A2.2.1.9 驱动链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当驱动主机驱动链过度松弛和断裂时,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能够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并且能够触发附加制动器动作(设有附加制动器时)。 |
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应当设置符合以下要求的检修控制装置: (1)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提供一个用于便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能够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2)每个检修控制装置配置一个符合以下要求的停止开关: ①手动操作; ②有清晰的位置标记; ③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安全开关; ④需要手动复位。 (3)检修控制装置上有明显的识别运行方向的标识 | A2.2.1.10 检修控制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提供一个用于连接便携式检修控制装置的检修插座,该插座的设置能够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受检设备的任何位置; (2)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开关功能有效; (3)检修控制装置上的运行方向标识清晰、正确; (4)操作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均不起作用,电气安全装置[本附件A2.2.1.7条、A2.2.2.7条第(3)项、A2.2.2.8条第(2)项、A2.2.3.2条、A2.2.4.2条、A2.2.4.3条所述可以除外]有效; (5)连接多个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均不起作用。 |
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够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 (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 (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6.7,6.8,6.9,6.10,6.11和6.12所述除外)应当有效。 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够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 (2)所有检修插座应当这样设置:即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或者都不起作用,或者需要同时都启动才能起作用; (3)安全开关和安全电路应当仍起作用 |
3.1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 A2.2.2 相邻区域 A2.2.2.1 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 测量在楼层板平面的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位置的光照度是否至少为50lx。 |
(1)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当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 A2.2.2.2 出入口区域 检查出入口区域是否充分畅通,其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2倍加上每边各80mm时,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00m。 |
3.2出入口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拦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80mm至120mm之间 | A2.2.2.3 出入口防护装置 对于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的区域,检查是否设置能够阻止乘客进入该区域的永久固定的防护装置,或者符合以下要求的永久固定的防护装置[对于未按照本规则对出入口防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允许只满足下列第(1)项要求]: (1)至少高出扶手带100mm,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120mm处; (2)从楼层板起高度不小于1100mm。 |
3.3垂直净高度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者胶带上方,垂直净高度应当不小于2.30m;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 A2.2.2.4 垂直净高度 检查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上方的垂直净高度是否不小于2.30m,并且该净高度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
3.4防护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A2.2.2.5 防护挡板 建筑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的,检查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受检设备与楼板有交叉或者受检设备之间有交叉的、检查交叉处是否设有垂直固定、无锐利边缘的封闭防护挡板,其位于扶手带上方的防护高度不小于0.30m,并且延伸至扶手带下缘以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400mm的,可以不设置防护挡板。 |
3.5扶手带外缘距离 墙壁或者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 A2.2.2.6 扶手带距离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墙壁或者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5mm。 (2)对于邻近布置的受检设备,其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60mm。 |
3.6扶手带距离 相互邻近平行或者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其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60mm |
6.10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或者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当同时停止 | A2.2.2.7 连续输送保护 对于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的受检设备,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同的输送能力并且同方向运行; (2)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到达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之前2.00m~3.00m处,设有乘客易于触及的附加紧急停止开关; (3)当其中一台受检设备停止运行时,其他继续运行可能造成人流拥堵的设备也停止运行。 |
6.11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1)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安装楼层板防倾覆装置、螺栓固定等),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发生倾覆、翻转; (2)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②如果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A2.2.2.8 检修盖板与楼层板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检修盖板与楼层板的安装和固定能够防止人员踩踏或者自重作用而导致的倾覆、翻转。 (2)监测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能够在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动作,对于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的,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5.1梳齿与梳齿板 梳齿板梳齿或者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缺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当至少为4mm,间隙不超过4mm | A2.2.2.9 梳齿与梳齿板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梳齿板梳齿完好,无缺损; (2)梳齿板梳齿与踏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4mm,梳齿槽根部与踏面的间隙不超过4mm; (3)梯级或者踏板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合而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受检设备能够自动停止运行。 |
6.2梳齿板保护 当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2.15紧急停止装置 (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当为红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标识;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紧急停止装置。紧急停止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 A2.2.2.10 紧急停止开关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有紧急停止开关,必要时增设附加紧急停止开关,以使紧急停止开关之间的距离不超过30m(适用于自动扶梯)或者40m(适用于自动人行道); (2)各紧急停止开关标识清晰,对于位于扶手装置高度1/2以下的紧急停止开关,在扶手装置高度1/2以上的醒目位置还设有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该开关。 |
9.1使用须知 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拉住小孩; ②应抱住宠物; ③握住扶手带; 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当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 A2.2.2.11 铭牌与标志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受检设备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产品铭牌,至少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编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制造日期:改造后的受检设备,加贴铭牌上标明主要技术参数、改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竣工日期; (2)在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有包括必须拉住小孩、必须抱着宠物、必须握住扶手带和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等内容的安全乘用图形标志。 |
9.2产品标识 应当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以下信息的产品标识: ①制造单位名称; ②产品型号; ③产品编号; ④制造年份 |
4.1扶手带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8mm | A2.2.3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A2.2.3.1 扶手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扶手带完好,表面无龟裂、剥离、严重磨损,扶手带单一开裂处最大裂纹宽度不大于3mm; (2)扶手转向端入口处的最低点与地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并且不大于0.25 m。 (3)朝向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一侧的部分光滑、平齐;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的压条或者镶条凸出高度不大于3mm,其边缘呈圆角或者倒角状;沿运行方向的盖板连接处结构能够防止勾绊; (4)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功能有效。 |
4.3扶手装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当光滑、平齐。其压条或者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应当不大于3mm,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者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当没有产生勾绊的危险 |
6.1扶手带入口保护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当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
6.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测装置,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胶带)实际速度偏差最大超过15%,并且持续时间达到5s~15s时,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 A2.2.3.2 扶手带速度监测装置 检查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偏差最大超过15%,并且持续时间在5s~15s范围内时,扶手带速度监测装置是否能够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 |
4.2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得小于1000mm,并且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 A2.2.3.3 防爬装置 人员能够爬上外盖板并且存在跌落风险的,检查在受检设备的外盖板上是否装设了符合以下要求的防爬装置: (1)在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mm土50mm处; (2)其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小于1000mm,并且在此长度范器内无踩脚处。 |
4.2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处; | A2.2.3.4 阻挡装置 对于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受检设备,或者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倾斜的自动人行道,检查在上、下端部装设的阻挡装置是否能够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并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处。 |
4.2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者锐边 | A2.2.3.5 防滑行装置 自动扶梯或者倾斜的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的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检查在扶手盖板上装设的防滑行装置是否无锐角或者锐边,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 |
4.4护壁板之间的空隙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应当不大于4mm,其边缘呈圆角或者倒角状 | A2.2.3.6 护壁板间隙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是否不大于4mm,其边缘是否呈圆角或者倒角状。 |
4.6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应当不大于4mm,并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者胶带之上,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所测得的垂直间隙应当不大于4mm;踏板或者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者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 A2.2.3.7 围裙板与梯级、踏板间隙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大于4mm,并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大于7mm; (2)围裙板设置在踏板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的垂直间隙不大于4mm,踏板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不产生间隙。 |
4.5围裙板接缝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为对接缝。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处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 A2.2.3.8 围裙板 检查围裙板是否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是否为对接缝。 |
4.7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符合以下要求的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量最小为15mm,最大为30mm; (4)在倾斜区段,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上表面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7)末端部分逐渐缩减并且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其端点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 A2.2.3.9 围裙板防夹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无松动、缺损等现象; (2)端点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但不大于150mm的位置。 |
| A2.2.3.10 围裙板防夹开关 对于设有围裙板防夹开关的自动扶梯,检查夹入梯级和围裙板之间的异物最迟到达围裙板防夹开关处时,该开关是否能够有效动作,使自动扶梯在该梯级到达梳齿板前自动停止运行。 |
| A2.2.4 梯级、踏板及驱动系统 A2.2.4.1 梯级、踏板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完好,无破损; (2)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者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大于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如果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允许增至8mm(注A2-5)。 注A2-5:对本条第(2)项进行检验时,可以抽取20%的可见梯级或者踏板测量相应的间隙。 |
6.7梯级或者踏板的下陷保护 (1)当梯级或者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时,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该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且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者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 A2.2.4.2 梯级、踏板下陷保护 检查梯级或者踏板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时,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能够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并且下陷的梯级或者踏板不会到达梳齿与踏面相交线;故障锁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检验时,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卸除1~2个梯级或者踏板,将缺口检修运行至电气安全装置处,检验人员检查电气安全装置至梳齿与踏面相交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的最大制停距离;该装置动作后,是否能够使受检设备停止运行;故障锁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
6.8梯级或者踏板的缺失保护 (1)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者踏板的缺失,并且应当在缺口(由梯级或者踏板缺失而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 A2.2.4.3 梯级、踏板缺失保护 检查由梯级或者踏板缺失而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能够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故障锁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检验时,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卸除1个梯级或者踏板,将缺口运行至返回分支内与回转段下部相接的直线段位置,正常启动受检设备上行和下行,检验人员分别确认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能够使受检设备自动停止运行;故障锁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
6.4非操纵逆转保护 (1)自动扶梯或者倾斜角不小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 A2.2.4.4 非操纵逆转保护 检查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非操纵逆转保护装置是否能够使自动扶梯或者倾斜角不小于6°的自动人行道自动停止运行;故障锁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
6.5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元件(如:链条或者齿条)断裂或者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 A2.2.4.5 驱动元件保护 检查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受检设备是否能够自动停止运行;故障锁定功能是否保持有效。 |
6.6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者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A2.2.4.6 距离缩短保护 检查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者缩短时,受检设备是否能够自动停止运行。 |
| A2.3 试验 检验时,采用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并且测量相关试验数据的方式进行各项试验。此外,监督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对本附件A2.3.3、A2.3.4条所述试验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中应当至少包括检验人员身份、受检设备的唯一性标识以及受检设备启动、运行和制停等全过程信息。 |
8.1待机运行 采用待机运行(自动启动或者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在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已经启动和加速 | A2.3.1 运行试验 (1)对于由使用者的进入而自动启动或者加速的受检设备,观察在使用者到达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之前,受检设备是否已经启动和加速,其运行方向标识是否正确并且清晰可见; (2)对于由使用者的进入而自动启动的受检设备,观察、测量当使用者从预定运行方向进入时,是否经过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输送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运行:当使用者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是否仍按照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不少于10s; (3)受检设备空载,以正常速度进行两个方向的连续运行,观察其是否运行平稳,无异常碰擦、干涉、松动、抖动和声响。 |
8.2运行时间 采用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当乘客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应当仍按照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0s。 当乘客通过后,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有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乘客输送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运行 |
10.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的允许偏差为0~+2% | A2.3.2 扶手带运行速度偏差试验 受检设备空载,分别测量、计算两个方向的扶手带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的偏差,判断其是否在0%~+2%范围内。 |
10.3制停距离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m~1.00m 0.65m/s 0.30m~1.30m 0.75m/s 0.40m~1.50m [size=10.5000pt]②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者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m~1.00m 0.65m/s 0.30m~1.30m 0.75m/s 0.40m~1.50m 0.90m/s 0.55m~1.70m | A2.3.3 制停距离试验 进行制停距离试验时,制停距离从用于制停的电气装置被触发时开始测量。自动扶梯监督检验时,将总制动载荷分布在上部2/3的可见梯级上进行下行制停距离试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以及受检设备定期检验时,进行两个方向的空载制停距离试验。 测量受检设备的制停距离是否符合本附件表A2-1、表A2-2要求。 表A2-1 自动扶梯制停距离 表A2-2 自动人行道制停距离 |
6.13附加制动器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 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③提升高度超过6m; ④公共交通型。 (2)附加制动器应当功能有效 | A2.3.4 附加制动器试验 (1)检查在附加制动器动作开始时是否能够强制切断控制电路; (2)自动扶梯监督检验时,将总制动载荷均匀分布在上部2/3的可见梯级上进行试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以及受检设备定期检验时,进行空载试验。在工作制动器松开状态下,受检设备下行时触发附加制动器动作,观察附加制动器是否能够使受检设备可靠制停; (3)如果受检设备设有两个及以上驱动主机,并且采用工作制动器互为附加制动器时,检查每一制动器是否均符合本条第(1)和第(2)项的要求。 |
2.4电源插座 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当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电源插座: (1)2P+PE型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 (2)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 | |
2.6辅助设备开关 当辅助设备(例如: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当能够单独切断。各相应开关应当位于主开关近旁并且有明显的标志 | |
2.9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 |
2.11断错相保护 应当设置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 |
2.12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 驱动主机的电源应当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点应当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时,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断开,应当不能重新启动。 交流或者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以采用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①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不能重新启动; ②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③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在正常停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当使接触器释放并且防止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 |
2.13释放制动器 能够手动释放的制动器,应当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 | |
6.3超速保护 (1)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够防止超速,则可以不考虑上述要求;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 |
10.1速度偏差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