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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造资料 杂物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的型号,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7)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井道下方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杂物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A3.1.1 制造资料 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的资料(注A3-1),其中第(1)和第(2)项资料应当在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7)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配置说明,按照杂物电梯的实际配置,列明其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提升高度、轿厢尺寸、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控制方式、油缸数量和顶升方式(适用于液压驱动杂物电梯)、区域防爆等级和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杂物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注A3-2)的产品名称、型号、编号(绳头组合、门锁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可以不标注编号而标注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配置说明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杂物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境内制造单位); (3)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整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4)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5)其他证明文件,包括采用一根悬挂装置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6)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和应急救援说明; (7)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整机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杂物电梯的设备品种、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安装竣工日期、安装地点,杂物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杂物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注A3-1:提供的制造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杂物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注A3-2:本附件A3节所称主要部件包括绳头组合、控制柜、驱动主机(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层门锁紧不需要电气证实的门锁装置除外)、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限速切断阀(适用于液压驱动杂物电梯)。 |
1.2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房及井道布置图或者土建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A3.1.2 安装资料 审查安装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的资料(注A3-3),其中第()~(3)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如果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在实施变更前向监检机构提交第(4)项资料,第(5)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安装告知证明资料; (3)杂物电梯相关建筑接口符合性声明,表明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器空间、井道、层站以及井道下方人员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土建交接,并且满足相关要求,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4)变更设计证明文件(适用于发生设计变更时),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见证; (5)安装自检报告,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杂物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确认。 注A3-3:提供的安装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1.3改造、重大修理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杂物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A3.1.3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审查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的资料(注A3-4),其中第(1)~(4)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8)和第(9)项资料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杂物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2)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 (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 (5)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6)加装或者更换的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7)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补充件),根据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情况增补的相关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和应急救援说明; (8)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9)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杂物电梯的设备品种、使用登记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日期,杂物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注A3-4:提供的改鲨或者重大修理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1.4使用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 (4)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杂物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杂物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A3.1.4 使用资料 审查使用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的资料: (1)使用登记证,其内容与实物相符; (2)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 (3)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专用钥匙管理制度。 |
2.7控制柜 (1)控制柜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A3.1.5 技术资料与铭牌(可识别标志)的一致性 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部件(绳头组合除外)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可以采用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产品型号、编号(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可以不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与配置说明[见本附件A3.1.1条第(1)项]一致; (2)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应当对加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型式试验证书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
2.5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2.6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 (1)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称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5)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
2.8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2.1通道及检修门、检修活板门 (1)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当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机房内部将门打开; (3)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4)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者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者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 mm | A3.2.1 机器空间与井道 A3.2.1.1 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及门、活板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无阻碍地使用,并且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 (2)通道门、通道活板门、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能够可靠锁住; (3)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通道门和通道活板门外侧有包含“杂物电梯机器——危险,未授权人员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识。 (4)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当通道门和通道活板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机房内将门打开; (5)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者检修活板门边缘到检查、维护的任一部件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60m。 |
2.2机房专用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A3.2.1.2 机器空间专用 检查机器空间是否未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3.1井道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 | A3.2.1.3 井道封闭措施 检查除必要的开口外是否完全封闭。 |
3.3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 (1)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不得向井道内部开启; (2)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3)应当设置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A3.2.1.4 井道上的检修门和活板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不能向井道内开启;门上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2)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3)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在井道外的检修门或者检修活板门附近有包含“禁止进入杂物电梯井道”文字的警示标志。 |
4.7安全钳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 A3.2.1.5 井道下方防护措施 轿厢、对重(平衡重)之下存在人员能够到达的空间的,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 (2)对于电力驱动的杂物电梯或者间接作用式液压驱动杂物电梯,在轿厢、对重(平衡重)上设置安全钳; (3)对于直接作用式液压驱动杂物电梯,设置安全钳、破裂阀或者节流阀(单向节流阀)。 |
3.6井道内的防护 (1)在人员可以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平衡重)运行的区域应当具有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①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m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其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 ②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将对重(平衡重)的运行行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m的高度处。 (2)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以及在杂物电梯与电梯之间应当设置隔障。该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底点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m高度,宽度应当能够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顶边缘与相邻杂物电梯或者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则该隔障应当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小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防护部分的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 | A3.2.1.6 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措施 人员可以进入井道下部的,检查对重(平衡重)运行的区域是否具有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对重(平衡重)位于最低位置时的最低点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最小2.00m处,其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 (2)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装置,该装置能够将对重(平衡重)的运行行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0m或者行程允许最大高度处。 |
3.7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漏水; (2)对于人员可以进入的井道,应当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保证在0.2m×0.2m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有1.8m的自由垂直距离; (3)对于人员可以进入的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停止装置和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4)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地面应当能够从井道外部进行清扫 | A3.2.1.7 底坑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底坑地面平整,无渗水、积水;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井道内设有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保证在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至少为1.80m或者行程最大允许值; (3)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内设有在进入底坑时以及在底坑地面上均能够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并且功能有效。 |
3.8缓冲器或者者限位挡块 (1)应当采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来限制轿厢和对重的下部行程。如果在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当缓冲器完全压缩或者当轿厢停在限位挡块上时,柱塞不得触及缸筒的底座;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A3.2.1.8 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来限制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下部行程;对于液压驱动杂物电梯,当缓冲器完全压缩或者当轿厢停在限位挡块上时,柱塞不触及缸筒的底座; (2)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无松动、明显倾斜、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 (3)耗能型缓冲器液位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4)防爆杂物电梯的缓冲器与轿厢、对重(平衡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
2.3主开关 (1)每台杂物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够切断该杂物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照明(如果有)和机房内、底坑中电源插座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够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防止误操作; (4)如果几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共用一个机房,则各台杂物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当易于识别 | A3.2.2.1 主开关 检查每台杂物电梯是否单独设置易于接近的主开关;机房为多台电梯共用的,检查各主开关的操作机构是否易于识别。 |
2.7控制柜 (4)每台杂物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杂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 A3.2.2.2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检查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是否有效;杂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
2.9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主开关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 A3.2.2.3 接地保护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器空间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始终分开。 (2)机器空间的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3)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发生接地故障时,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能够防止驱动主机再启动;恢复杂物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
| A3.2.2.4 防爆电气部件 对于防爆杂物电梯,检查其防爆电气部件是否符合第A1.2.3.12条的要求。 |
| A3.2.2.5 防爆电缆 对于防爆杂物电梯,检查其防爆电缆是否符合第A1.2.3.13条的要求。 |
2.5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适用于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size=10.5000pt]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size=10.5000pt]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size=10.5000pt]③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size=10.5000pt]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 A3.2.2.6 驱动主机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无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2)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3)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不超过满载工作压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满载压力的170%[在此情况下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4)防爆杂物电梯的电动机、减速器、液压泵站、制动部件的外壳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外壳的表面最高温度不超过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 |
2.6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 (3)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应当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4)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40%。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以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l70%,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6)手动紧急下降阀上应当标示“注意—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况下,使用该阀也能够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位置;该阀的操作应当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且防止误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 |
5.1悬挂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size=10.5000pt]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A3.2.3 悬挂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A3.2.3.1 悬挂装置本体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钢丝绳无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或者严重锈蚀等达到报废条件的现象; (2)链条无严重磨损、锈蚀、变形或者断裂等达到报废条件的现象; (3)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5.2端部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连接部件无缺损。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2个绳夹或者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A3.2.3.2 端接装置端部固定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悬挂装置的端部固定部件无裂纹、松动等现象,端接装置的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2)对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两个绳夹将悬挂装置固定在卷筒上。 |
5.3钢丝绳的卷绕 对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钢丝绳的卷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时,卷筒的绳槽中至少保留一圈半钢丝绳;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 A3.2.3.3 钢丝绳卷绕 对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时,卷筒的绳槽中至少保留1.5圈的钢丝绳;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
5.4松绳(链)保护 强制驱动杂物电梯应当设置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悬挂绳(链)发生松弛时,驱动主机应当停止运行。 如果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设置了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也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 A3.2.3.4 松绳(链)保护措施 对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或者设置了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的间接作用式液压驱动杂物电梯,检查悬挂绳(链)松弛时,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能够防止杂物电梯的正常运行。 |
5.5旋转部件防护 在机房内、轿厢和对重(平衡重)上、井道内、液压缸上的曳引轮、滑轮、链轮,以及限速器及张紧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 A3.2.3.5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检查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和张紧轮是否均设有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链轮)、异物进入钢丝绳(链条)与绳槽(链轮)之间,并且防护装置与运动部件无碰擦。 |
4.1轿厢尺寸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1.0m2,轿厢深度不得大于1.0m,轿厢高度不得大于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m | A3.2.4.1 轿厢尺寸 检查是否轿底面积不大于1.00m[size=10.5000pt]²,轿厢深度不大于1.00m、高度不大于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并且每一间隔高度均符合本条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m。 |
4.2轿厢铭牌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杂物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 A3.2.4.2 轿厢内铭牌 检查轿厢内是否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杂物电梯);改造后的杂物电梯,加贴铭牌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杂物电梯)、改造竣工日期。 |
| A3.2.4.3 轿厢位置指示信号 对于采用手动开启层门的杂物电梯,检查是否设有表示轿厢在此层站的信号,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停留在该层站期间保持开启; (2)轿厢离开该层站后自动关闭; (3)醒目并且不被遮挡。 |
4.3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如果允许人员进入轿顶,则轿厢应当设置机械停止装置以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并且在轿顶上或者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停止装置 | A3.2.4.4 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对于允许人员进入轿顶的杂物电梯,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设有机械停止装置以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 (2)在轿顶上或者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停止装置。 |
4.4护脚板和自动搭接地坎 (1)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A3.2.4.5 护脚板 对于需要在开门的情况下进行再平层的杂物电梯,检查轿厢地坎下是否设有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4.4护脚板和自动搭接地坎 (2)如果杂物电梯采用垂直滑动门并且其服务位置与层站等高,可以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取代护脚板,自动搭接地坎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size=10.5000pt]①层门开启时,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在层门关闭作用下收起; [size=10.5000pt]②宽度不小于轿厢入口宽度; [size=10.5000pt]③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50mm或者轿底至层门地坎的距离加20mm; [size=10.5000pt]④无论轿厢在何位置,都与轿底有不小于20mm的重叠 | A3.2.4.6 自动搭接地坎 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杂物电梯,如果其服务位置与层站等高,并且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取代护脚板的,检查自动搭接地坎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层门开启时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在层门关闭作用下收起; (2)宽度不小于轿厢入口宽度,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1/2加50mm与轿厢地板至层门地坎的距离加20mm 的较大者; (3)无论轿厢在何位置,均与轿厢地板有不小于20mm的重叠。 |
4.5轿厢入口 (1)轿厢入口处设置的挡板、栅栏、卷帘以及轿门等,应当配有用来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2)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A3.2.4.7 轿厢入口 轿厢入口处设有挡板、栅栏、卷帘、轿门等时,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2)正常运行时无脱轨、机械卡阻或者错位现象。 |
4.6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 A3.2.4.8 对重(平衡重)块 检查对重(平衡重)块是否无松动、移位等现象。 |
6.1轿厢与层门的间隙 在层门全开状态下,轿厢与层门或者层门框架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0mm | A3.2.5 层门与轿门 A3.2.5.1 层门与轿厢的间隙 在层门全开状态下,测量层门或者层门框架与轿厢之间的间隙是否不大于35mm。 |
6.2门间隙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 A3.2.5.2 门间隙 门关闭后,测量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是否不大于6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
6.3门重开装置 动力驱动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当人员或者货物被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一个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A3.2.5.3 门再开启保护装置 检查在自动门关闭过程中,人员或者货物被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6.4门的运行和导向 层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A3.2.5.4 门的运行与导向 检查层门正常运行时,是否无脱轨、机械卡阻或者错位现象。 |
6.5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该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A3.2.5.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能够使开启的层门关闭; (2)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的,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保持有效;对于防爆杂物电梯,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
6.6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A3.2.5.6 紧急开锁 检查每个层门是否均能够被专用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是否未保持在开锁位置。 对于允许按照JG 135—2000《杂物电梯》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杂物电梯,可以仅在端站层门配置紧急开锁装置。 |
6.7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也不能导致开锁; (2)锁紧元件的啮合应当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300N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 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杂物电梯: [size=10.5000pt]①额定速度不大于0.63 m/s [size=10.5000pt]②开门高度不大于1.20 m [size=10.5000pt]③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0 m> 门的锁紧可以不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但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应当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无论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装置是否起作用,都应当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 A3.2.5.7 门的锁紧与闭合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层门均设有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也不能导致开锁; (2)门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对于同时满足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开门高度不大于1.20m和层站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0m的杂物电梯,门的锁紧可以不由电气装置电气证实,但是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能够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3)每个层门的闭合均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设有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6.8门的闭合 (1)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杂物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6.9层站标识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应当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禁止进入轿厢”字样或者相应的符号 | A3.2.5.8 层站标识 检查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是否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并且设有包含“禁止进入轿厢”字样的警示标志。 |
| A3.3 试验 检验时,采用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并且测量相关试验数据的方法进行各项试验。 |
2.8限速器 (2)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3)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 A3.3.1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1)检查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是否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2)检查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是否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杂物电梯的正常运行; (3)检查轿厢上设置的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4)监督检验时,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未出现对杂物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定期检验时,以轿厢空载、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试验,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 |
7.1轿厢安全钳动作试验 (1)监督检验:轿厢装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轿厢装有额定载荷,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7.2对重(平衡重)安全钳动作试验 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安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A3.3.2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1)检查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是否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2)检查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是否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杂物电梯的正常运行; (3)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安全钳,轿厢空载,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 |
7.7破裂阀动作试验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轿厢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超速下行,使破裂阀动作,轿厢应当可靠制停 | A3.3.3 破裂阀试验 检查破裂阀附近是否标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无需轿厢超载即可使破裂阀达到动作流量的手动操作方法。 按照前款所述的方法,以下列工况进行试验,观察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是否被可靠制停: (1)监督检验时,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下行; (2)定期检验时,轿厢空载下行。 |
7.6沉降试验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服务站,停止10min,下沉应当不超过10mm | A3.3.4 沉降试验 对于液压驱动杂物电梯,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停在上端站,测量10min内的下沉距离是否不超过10mm。 |
7.5制动试验 对于电力驱动杂物电梯: (1)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还应当完全停止; (2)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A3.3.5 制动试验 (1)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是否能够完全停止; (2)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轿厢是否能够完全停止。 |
7.4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 A3.3.6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额定速度上、下运行,观察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是否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无异常现象发生。 定期检验时,可以在轿厢空载工况下进行试验。 |
2.4插座 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 |
2.7控制柜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杂物电梯再运行; (3)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保持在停止状态; | |
3.2顶部空间 (1)顶部间距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size=10.5000pt]①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轿厢或者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或者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size=10.5000pt]②对于强制式杂物电梯: a)轿厢从顶层层站向上直到撞击井道顶部最低部件时,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2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size=10.5000pt]③对于液压杂物电梯: a)当柱塞到达其最高极限位置时,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b)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2)如果人员可以进入轿顶,则当防止轿厢移动的装置在顶层高度范围内停止轿厢时,在轿顶以上应当有不小于1.80m的自由垂直距离 | |
3.4导轨 轿厢、对重或者平衡重各自应当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4m/s的杂物电梯,导轨应当由冷拉钢材制成,或者工作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成。导轨与导轨支架的安装应当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 |
3.5极限开关 对于电力驱动的杂物电梯,极限开关应当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该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或者轿厢与限位挡块接触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 对于液压杂物电梯,应当在与轿厢行程上端对应的柱塞位置设置一个极限开关,该开关应当在柱塞接触到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之前动作,并且在柱塞与其行程终端缓冲停止装置接触期间保持动作状态 | |
3.9限速器绳、安全绳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停止运转 | |
3.10警示标识 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往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 m,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 |
4.8警示标识 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向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 m × 0.40 m,轿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 |
7.3空载曳引试验 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对重压在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而曳引机按杂物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