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安全窗(门)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得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得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 A1.2.6.4 轿厢安全门 如果设有轿厢安全门,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锁紧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安全门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4)当相邻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35m时,提供一个连接到轿厢或者设置在轿厢上的具有扶手的过桥;对于斜行电梯,设置检查过桥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过桥处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够防止任一轿厢的所有运行。 |
| 3.17紧急和检修通道 (3)在有相邻运载装置的情况下,设置满足以下要求的轿厢安全门: ①门的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 ②门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验证; ③如果相邻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75m,设有能使乘客从一个轿厢安全地到达另一个轿厢的装置。该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一个电气安全装置能够防止任一电梯的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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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轿顶上或者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则该门(窗)不得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同时设置检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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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 A1.2.6.5 轿厢(运载装置)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检查轿厢(运载装置)及其附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及其附联部件之间的距离是否不小于50mm。 |
| 4.5对重(平衡重)块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 A1.2.6.6 对重(平衡重)块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重(平衡重)块无松动、移位等现象;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数量或者总高度),并且该措施不会被混淆; (3)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架)上、轿顶上或者底坑内有清晰的标识,标明对重(平衡重)块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和报废条件; (4)在进行本附件A1.4条所述的各项试验前、后,对重(平衡重)块及其包覆物均无影响产品性能的开裂、破碎、剥落、严重腐蚀等现象。 对于未按照前款第(3)项对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至少符合前款第(1)、第(2)、第(4)项的要求。 |
| 4.7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 A1.2.6.7 轿厢内铭牌及标识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内设有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电梯):改造后的电梯,加贴铭牌上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可以只标额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电梯)、改造竣工日期; (2)轿厢内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出口层按钮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与其他按钮颜色明显不同的绿色按钮; (3)在预定消防员操作的轿厢操作面板上、消防员钥匙开关附近设有消防员电梯标识。 |
| 9.2轿内消防员钥匙开关 (1)如果设置轿内消防员钥匙开关,应当用“消防员电梯象形图”标出,并且清楚地标明位置“0”和“1”,该钥匙仅在处于位置“0”时才能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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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 A1.2.6.8 轿厢照明及通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正常照明和通风有效; (2)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紧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能够自动投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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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6.9 轿厢语音播报系统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轿厢内设有语音播报系统,在停电、故障停梯、轿厢位置校正(再平层除外)、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启动以及接收火灾信号退出正常服务时进行语音播报,提示、安抚轿厢内乘客。 |
| 4.9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A1.2.6.10 轿厢护脚板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从层站处,在护脚板垂直部分下边沿5cm2的圆形或者方形面积上施加300N的静力,其弹性变形不大于35mm; (2)对于非斜行电梯,轿厢护脚板的垂直部分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对于斜行电梯,轿厢护脚板的宽度至少等于运载装置位于开锁区域内时相应层站人口可能暴露的整个净宽度;设有侧置轿门时,其垂直部分的尺寸能够保护所有可能暴露的表面;设有前置轿门时,面对较低的层站侧,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30m。 |
| 4.9地坎护脚板 每一轿厢地坎上均应当设置满足以下要求的护脚板: (1)宽度至少等于运载装置位于开锁区域内时相应层站入口可能暴露的整个净宽度; (2)其垂直部分的尺寸满足以下要求: ①对于侧置轿门,能够保护所有可能暴露的表面; ②对于前置轿门,面对较低的层站侧,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30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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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贯通门 (1)在轿内靠近前门和后门的地方都应当有控制装置,消防员控制装置靠近消防前室设置,并且用“消防员电梯象形图”标示; (2)进入优先召回阶段后,除开门和报警按钮外,供乘客正常使用的控制装置上的其他按钮都应当是无效的。进入消防服务阶段后,消防员控制装置应当有效; (3)未设置防火前室的层门,在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之前应当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 A1.2.6.11 双入口轿厢 消防员电梯有两个轿厢入口的,检查在消防服务阶段,与消防员人口层不在同一侧的门是否不能打开(适用于所有前室均与消防员入口层设置在同一侧的情况),或者是否仅能打开该层前室侧的门(适用于前室与消防员入口层设置在不同侧的情况)。 |
| 4.12扶手 供乘客抓握的扶手、立柱等装置应当固定可靠 | A1.2.6.12 扶手、立柱等装置 检查斜行电梯运载装置内是否设有供乘客就近抓握的扶手、立柱等装置。 |
| 6.1门地坎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 A1.2.7.1 门地坎距离 测量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是否不大于35mm。 |
| 6.3门间隙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A1.2.7.2 门间隙 测量门关闭后的间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 (2)在水平移动层门和折叠层门最快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本条第(1)项所述的间隙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 6.4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A1.2.7.3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检查防止儿童的手被玻璃门拖曳的措施是否有效。 |
| 6.5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A1.2.7.4 门再开启保护装置 检查自动水平滑动门关闭过程中人员通过入口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对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对门再开启保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检查当人员通过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 6.6门的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如果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A1.2.7.5 门的运行与导向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无脱轨、机械卡阻或者错位现象; (2)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保持装置能够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3)在层门底部的保持装置上或者其附近设有识别保持装置最小啮合深度的标记,并且层门底部保持装置的啮合深度不小于标记所示的最小啮合深度。 |
| 6.7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A1.2.7.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能够使开启的层门关闭; (2)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的,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保持有效;对于防爆电梯,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
| 7.6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有防止重块坠落并且不产生火花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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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A1.2.7.7 紧急开锁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层门均能够被专用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未保持在开锁位置。 (2)如果只能通过层门进入底坑,则从底坑爬梯并且在高度1.80m内和最大水平距离0.80m范围内能够安全地触及门锁,或者能够通过永久设置的装置从底坑中打开层门。 |
| 6.9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 A1.2.7.8 门的锁紧与闭合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也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运载装置)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检查层门、轿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4)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均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设有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与门的驱动部件直接机械连接的轿门门扇可以不设置电气安全装置。 |
| 6.10门的闭合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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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 A1.2.7.9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轿门开门限制装置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
| 6.12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 A1.2.7.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检查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门锁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是否不小于5mm,并且电梯运行时不互相碰擦。 注A1-17:对层门进行检验时,可以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验,但第A1.2.7.8条第(2)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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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 试验 检验时,采用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测量相关试验数据的方式进行各项试验。此外,监督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对本附件A1.3.4.3、A1.3.5.2、A1.3.6(采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时)、A1.3.11.2、A1.3.12.2条所述试验进行音像记录;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对本附件A1.3.6条(采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时)所述试验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中应当至少包括检验人员身份、受检电梯的唯一性标识,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被压缩前、压缩时、轿厢(对重)离开缓冲器等全过程信息。 |
| 8.7应急救援试验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 A1.3.1 应急救援试验 (1)检查机房内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对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消防员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检查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是否保持通畅,应急救援人员是否能够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以及各层站处(注A1-18); (3)对于消防员电梯,检查用于消防员从轿厢内自救和从轿厢外救援使用的救援装置(如便携式梯子、绳梯、安全绳系统、轿厢内踩踏点等)功能是否正常,用于消防员从轿顶进入轿厢的梯子是否能够从轿顶展开; (4)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观察是否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注A1-18:对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史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含第1、第2号修改单)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和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消防员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难以达到本条中有关无阻碍地抵达各层站处这一要求时,如果使用单位采取了有效措施(例如:保证救援人员可以通过钥匙或者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层站,并且按规定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并且征得了相关利益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条的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 |
| 10.1轿外救援 可以使用固定式梯子、便携式梯子、绳梯、安全绳系统等救援设备进行轿厢外救援,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每一层站附近必须设置救援工具的固定点; (2)无论轿顶与最近可到达层站地坎之间的距离有多远,使用上述装置应当能够安全地达到轿顶 10.2轿内自救 应当提供从轿厢内能够完全打开轿顶安全窗的途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或者类似方式: (1)在轿内提供合适的踩踏点,其最大梯阶高度为0.40m,任一踩踏点应当能够支撑1200N的负荷; (2)符合要求的梯子,任何踩踏点与轿壁间的空隙都至少为0.10m。梯子与安全窗的尺寸和位置应当能够允许消防员顺利通过安全窗 10.3梯子的要求 (1)如果提供的刚性梯子固定在轿厢外以便救援时使用,则应当设置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以确保梯子被移开时电梯不能移动; (2)如果采用梯子,则梯子的最小长度应当符合:当电梯轿厢停在平层位置时,能够够到上一层层门的门锁。如果轿厢上不可能设置这样的梯子,应当采用永久固定于井道内的梯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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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平衡系数试验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A1.3.2 平衡系数测试(注A1-19) (1)监督检验时,以及对于当次定期检验需要进行本附件A1.3.12.2条所述试验的电梯,在轿厢内装载30%、40%、45%、50%、60%额定载重量的载荷运行,当轿厢与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测量电动机的电流值(对于直流电动机同时测量电压值),绘制电流(或者电压)——载荷曲线,以向上、向下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确认平衡系数是否在0.40~0.50之间,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对于斜行电梯和未按照上述要求对平衡系数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确认平衡系数是否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2)进行本条第(1)项所述之外的定期检验时,对平衡系数进行确认或者测试(注A1-20),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间,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对于斜行电梯和未按照本条第(1)项对平衡系数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注A1-19: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以进行后续各项试验。 注A1-20:定期检验时,发现轿厢、对重或者其他部件(如补偿装置)的重量发生变化,并且可能导致平衡系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测试平衡系数。 |
| 4.10超载保护装置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A1.3.3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试验 监督检验时,以及对于当次定期检验需要进行本附件A1.3.12.2条所述试验的电梯,或者发现轿厢自重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轿厢超载保护装置有效性的情况,采用在轿厢内施加载荷的方式进行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试验(注A1-21),观察是否最迟在轿厢内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时能够检测出超载,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对于液压驱动电梯,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并且轿厢内有听觉和视觉信号提示,自动门完全开启,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紧状态。 对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对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允许轿厢内只提供听觉信号或者视觉信号。 注A1-21:非本条所述的其他情况下,可以采用模拟超载状态的方式进行验证。 |
| 2.9限速器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 A1.3.4 轿厢(运载装置)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A1.3.4.1 限速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2)动作速度符合要求。 检验时,可以通过查看限速器调试证书、校验记录,结合限速器的状态确认其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调节部位封记缺损等可能影响限速器动作速度的情况,检验人员应当通过现场见证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试的方式予以确认。 A1.3.4.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以下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1)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上行、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2)对于安全钳释放后限速器不能自动复位的,用于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用于检查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电气安全装置; (4)轿厢(运载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 |
| 3.14限速器绳张紧装置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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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安全钳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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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1)施工监督检验:轿厢装载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125%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汽车电梯,轿厢装载150%额定载重量。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A1.3.4.3 联动试验 以下列工况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试验后,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允许更换摩擦部件和玻璃部件): (1)监督检验时,采用瞬时式安全钳的,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采用渐进式安全钳的,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或者以较低速度(仅适用于额定速度大于4.0m/s的电梯)下行(注A1-22); (2)定期检验时,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 注A1-22:对于轿厢配有玻璃的电梯,监督检验时,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允许不安装玻璃进行试验,但是应当在轿厢内增加与玻璃同等重量的载荷。 |
| 8.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A1.3.5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A1.3.5.1 限速器及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限速器及其电气安全装置是否符合第附件A1.3.4.1条和A1.3.4.2条第(1)~(3)项的要求。 A1.3.5.2 联动试验 以下列工况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注A1-23),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试验后,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允许更换摩擦部件): (1)监督检验时,采用瞬时式安全钳的,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采用渐进式安全钳的,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或者以较低速度(仅适用于额定速度大于4.Om/s 的电梯)上行; (2)定期检验时,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 注Al-23:对于采用除限速器以外方式触发的安全钳,按照电梯制造(改造)单位的要求进行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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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6 缓冲器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的工况使缓冲器被压缩,轿厢(运载装置)、对重停在其上再离开后,观察缓冲器是否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如明显倾斜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 |
| 2.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 A1.3.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A1.3.7.1 试验方法 检查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标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A1.3.7.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A1.3.7.3 监测功能 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检查当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松开或者制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是否能够防止电梯正常运行。 A1.3.7.4 试验 按照本附件A1.3.7.1条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观察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可靠。 对于配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但是未按照本附件A1.3.7条要求对其进行过监督检验并且不符合本附件A1.3.7.1条要求的电梯(不要求其必须符合该条要求),定期检验时可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动作试验。 |
| 8.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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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 A1.3.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A1.3.8.1 试验方法 检查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标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A1.3.8.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A1.3.8.3 监测功能 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检查当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松开或者制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是否能够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能够防止电梯正常运行。 A1.3.8.4 试验 按照本附件A1.3.8.1条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观察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可靠。 |
| 8.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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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在机房内应当有一种手动操作方法,在无需使轿厢超载的情况下,使破裂阀、节流阀或者单向节流阀达到动作流量。该种方法应当防止误操作,且不应当使靠近液压缸的安全装置失效(制造单位在其附近应当有该方法的明显标识); | A1.3.9 破裂阀试验(注A1-24) 检查破裂阀附近是否标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无需轿厢超载即可使破裂阀达到动作流量的手动操作方法。 按照前款所述的方法,以下列工况之一进行试验,观察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是否被可靠制停: (1)监督检验时,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下行; (2)定期检验时,轿厢空载下行。 注A1-24:本条不适用于采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间接作用式液压驱动电梯。 |
| 7.3破裂阀动作试验 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电梯,轿厢装有额定载重量下行,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能够被可靠制停。 注A-7:对间接作用式的液压电梯,如采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不进行本项目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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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沉降试验 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在上端站,10min内的下沉距离应当不超过10mm | A1.3.10 沉降试验 对于液压驱动电梯,轿厢内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载荷停在上端站,测量10min内的下沉距离是否不超过10mm。 |
| 8.9空载曳引检查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A1.3.11 曳引能力试验 A1.3.11.1 空载工况曳引能力试验 (1)轿厢空载,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驱动主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观察悬挂装置是否相对曳引轮打滑,或者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2)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轿厢(运载装置)是否完全停止。 |
| 8.10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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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A1.3.11.2 有载工况曳引能力试验 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轿厢(运载装置)是否完全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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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12 制动性能试验 A1.3.12.1 分组制动试验 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在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的一组制动部件失效的情况下,观察其余制动部件是否能够使轿厢减速、停止并且保持停止状态。 |
| 8.13制动试验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A1.3.12.2 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注A1-25) 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注A1-25:对于按照本规则4.1条第(2)项规定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在第18年进行一次本附件A1.3.12.2条所述的试验,其后每6年进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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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12.3 其他制动装置(功能)试验 对于曳引驱动非斜行电梯配置的其他制动装置(功能),在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失效的情况下进行其制动性能试验,观察、测量其是否能够使停靠在任何层站的发生意外移动的轿厢在1.2m的移动距离范围内运行速度不大于0.3m/s。 |
| 8.6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 A1.3.13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额定速度上、下运行,观察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是否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定期检验时,在轿厢空载工况下进行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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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14 噪声测试 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噪声测试,确认噪声的A频率计权声级是否符合本附件表A1-5规定的值: (1)机房噪声: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距地面高1.5m、驱动主机1.0m处测试,测试点不少于3点,取平均值; (2)轿厢内噪声:电梯以额定速度全程上、下运行,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轿厢内中央、距地面高1.5m处测试,取最大值; (3)开关门噪声: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层(轿)门宽度的中央、距门0.24m、地面高1.5m处,测试开、关门过程中的噪声,取最大值; (4)无机房电梯层门处噪声: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驱动主机安装位置最近层站开门宽度的中部对着层门,在水平方向距门扇0.5m,垂直方向距层站地面1.5m处测试,取出发端站门关闭后至到达端站门开启前,电梯全程上、下运行过程中以额定速度运行时的最大值。 表A1-5 乘客电梯噪声的 A 频率计权声级 额定速度υ | | | | | | | | | | | | | | 不超过制造单位的允许值。制造单位未规定的,按照额定速度为2.5m/s的电梯限值指标判定 | | 不超过制造单位的允许值。制造单位未规定的,按照额定速度为6.0m/s的电梯限值指标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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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地面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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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照明与插座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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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驱动主机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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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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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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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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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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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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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轿顶电气装置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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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轿厢面积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Q① | | | | | | | | |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 |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⑤ |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
对于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注A-5: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且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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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电梯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轿厢装载50%额定载重量,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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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静态曳引检查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检查;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汽车电梯,以150%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