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邢某与其妻子朱某乘坐小区电梯时,发现电梯轿厢顶部发出异响,邢某遂用手扶按在电梯轿厢顶部,后该电梯顶部铁皮掉落,砸伤其妻子朱某。朱某砸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天水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电梯管理人。后朱某将天水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判决后天水某物业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
物业公司赔偿朱某后,调取监控录像发现,2020年9月23日,工人裴某在运送装修木板时,木板两次直接碰撞到电梯顶部轿厢铁皮,造成铁皮移位下垂。物业公司认为,邢某在发现电梯顶部晃动后,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但其未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尽到恰当管理义务,无故中断管理行为,直接致使本就松动的电梯顶部掉落导致朱某受伤,邢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裴某碰撞电梯顶部的行为直接导致电梯顶部倾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请求判令邢某及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物业公司与裴某如何划分责任?
2.邢某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2020年9月23日15时30分许、38分许,裴某在进入案涉电梯运送装修木板的过程中,其运送的木板均直接碰撞到电梯轿厢顶部铁皮,致使电梯顶板明显移位下垂。裴某在发现板材与电梯顶部发生碰撞后,有明显抬头查看轿厢顶部的行为,其在发现损害后,未及时将电梯顶板复位,亦未向天水某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报修。首先裴某作为电梯使用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亦未对其损坏行为采取措施,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天水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管理人,其应对电梯运行负有日常监督和维修义务。在案涉电梯被裴某造成损坏后至事故发生期间,天水某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义务的履行,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妥善维护,亦未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停运电梯等任何有效措施来防止事故的发生,其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天水某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对案涉电梯进行了日常维修保养,但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并无案涉电梯受损及伤人事故的记载,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
第三,监控录像显示,邢某在和其妻子朱某进入案涉电梯时,电梯轿厢顶部出现异响。该种情况下,邢某为保护自身及妻子的人身安全,在案涉电梯顶部铁皮已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伸手扶按电梯顶部铁皮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确定由天水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裴某按其过错大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天水某物业公司已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裴某按30%的比例向天水某物业公司赔偿。
裁判结果
1.裴某赔偿原告天水某物业公司若干元;2.驳回原告天水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天水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是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物业公司应做好小区的各项维修安保工作,尤其是保障小区电梯的正常运行。电梯出现故障后,其应在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并妥善维护,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如暂停电梯运行、设置警示标语等方式提示乘梯人以防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同时,电梯使用人员也应爱惜和保护轿厢,避免坚硬物体碰撞厢体,造成安全隐患,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