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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是说:为安全“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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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随着雨季的来临,一些电力线路通道上的安全隐患成了社会关注的问题。由于存在“线树”矛盾、“线屋”矛盾,常常是事故不断、纠纷不断、赔偿不断,使供电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不说,也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谁该为谁让路?请听法律的说法:</p>
<p>  当电线遇到树木:为线让路</p>
<p>  电力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p>
<p>  电力法第53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p>
<p>  当电线遇到房屋:安全为首</p>
<p>  电力法第5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p>
<p>  那么,在电力线路下出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如何处理呢?</p>
<p>  电力法第69条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违反本法第53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责令拆除。”</p>
<p>  如果是“屋”在先建设,“线”在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作了明确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原有的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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