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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
2023年3月5日21时30分许,望岳街道金峰小区南院7栋3单元电梯井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8万元。经调查确认,长沙市幸福华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施工,没有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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