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帮助电梯企业了解电梯监督检验的有关要求,做好检验前准备和配合检验的有关工作,确保电梯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我院检验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指引。 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下表规则所规定电梯的定期检验。 序号 | 检验规则编号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含第1号修改单) | 实施日期 | 1 | TSG T7001-2009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2010.5.17 | 2 | TSG T7002-2011 | —消防员电梯 | 2012.2.1 | 3 | TSG T7004-2012 | —液压电梯 | 2012.10.1 | 4 | TSG T7005-2012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2012.10.1 | 5 | TSG T7006-2011 | —杂物电梯 | 2012.10.1 |
注:“TSG版检规”是指上述带TSG编号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3 监督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分为安装(含移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施工单位配合监督检验一般按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 3.1申请监督检验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在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到我院客服部前台申请监督检验。 3.1.1 监督检验提交的通用资料 (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检验申报表》(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空白表格可登陆我院网站http://www.sise.org.cn/下载);
(2)《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盖章)。 (3)提交资料(制造资料、安装资料和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还应提供包括机房、井道、底坑等尺寸,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与建筑物接口等尺寸的设计要求、现场测量数据及判定结论的土建工程检查情况的土建工程检查记录和制造质量确认记录。 3.1.2 对于安装监督检验,提交下列资料: 3.1.2.1制造资料 3.1.2.1.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制造资料,见附件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制造资料 3.1.2.1.2消防员电梯制造资料,见附件2消防员电梯制造资料 3.1.2.1.3液压电梯制造资料,见附件3液压电梯制造资料 3.1.2.1.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资料,见附件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资料 3.1.2.1. 5杂物电梯制造资料,见附件5杂物电梯制造资料 3.1.2.2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应提供下述文件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3.1.3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资料 对于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需提交以下资料,见附件6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我院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结果。施工单位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或者到客服部前台领取审查结果。如果申请监督检验时留下了联系人手机号码,业务管理系统还将通过短信发送审查结果。 如果审查合格,施工单位可以开始现场施工。如果审查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补齐或整改后重新提交资料。重新提交的技术资料由相关检验部室接收。
3.2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施工过程记录。 3.3 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施工 技术资料审查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相关记录,对施工质量负责。 3.4 施工单位自检 施工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的检验人员对设备进行自检,并且出具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整机制造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3.5 约请现场检验 电梯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可登陆我院的网站或者到相关业务受理大厅约请现场检验的时间。如选择网上约请检验,请及时与客户服务部窗口电话联系,以便确认检验日期。 3.6 配合现场检验,并提供检验所需检查的资料 3.6.1 安装监督检验 3.6.1.1安装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驱动主机型式试验报告(如果申请监督检验时只提供型式试验合格证); (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果现场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未提供); (3)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应按安装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规定填写。施工过程记录中与所安装设备有关项目的检查结果应填写完整,有检查人员签名和检查日期。自检报告的项目和内容应不少于检规的要求,并且有检验人员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检验合格章。其中自检报告需提交复印件备存;(扶梯检规: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4)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5)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3.6.1. 2 使用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2)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3)电梯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不需要)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表格。如果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1)、 (2)和(3) 项查验内容范本,(4)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4)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该项需提供资格证原件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消防员电梯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供电电源维护保养职责、消防服务通讯系统的维护和定期试验职责等。 (2)供电电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机房防火、底坑排水设施等符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3.6.2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3.6.2.1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见附件7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3.6.2.2 改造或重大维修使用单位需提供的资料,见附件8改造或重大维修使用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3.6.3 现场检验条件要求 各种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除外)应满足以下(1) ~ (5)的要求。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地设置围栏。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3.6.4 试验载荷、人员及其他要求 (1)通知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到检验现场配合检验工作; (2)准备检验所需要的试验载荷,以及搬运试验载荷的人员; (3)施工单位应组织熟悉被检电梯的专业人员配合现场检验,每个检验小组至少安排2名配合人员; (4)通知电梯乘客和相关人员,现场检验时电梯停止使用; (5)现场检验相关人员应相互照应,发现隐患应及时提醒并报告检验人员,所有现场配合人员应服从检验人员指挥; (6)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相关通道、机房门应及时打开; (7)配合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6.5 现场检验结束后,施工单位领回技术资料的相关说明 现场检验完成后,自检报告复印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如有)、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的调试证书的复印件需与检验原始记录一起存档,施工单位报检时提交的其他技术资料退还配合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3.7 检验结果 (1)如无整改项目,施工单位在现场检验10个工作日后,到特检院相关窗口领取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标志。 (2)如整改确认后判定合格,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需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10个工作日)内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第②联(红)](如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都需要进行整改,则应加盖二个单位的公章)和整改情况报告等见证材料,给相关检验部室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经检验部室确认符合要求10个工作日后,到特检院相关窗口领取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标志。 特殊情况,如果规定的整改时间不足够,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相关检验部室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 (3)如直接判定不合格,施工单位在现场检验10个工作日后,到特检院相关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且自检合格后,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第②联(红)](如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都需要进行整改,则应加盖二个单位的公章)申报复检。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2014年4月1日
附件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制造资料
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另提供1份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不需盖章)备存;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另提供1份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复印件(不需盖章)备存;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包括机房门尺寸应满足检验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附件2
消防员电梯制造资料
消防员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另提供1份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不需盖章)备存。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另提供1份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复印件(不需盖章)备存;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对防火前室/环境的要求,井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附件3 液压电梯制造资料
液压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液压电梯的相应参数; (2)液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液压电梯相应参数; (3) 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压力(如果有);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和液压式防爆电梯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油的型号,以及这些产品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和防爆电气部件编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等内容,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安全保护装置(如有的话,如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破裂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控制柜和仅使用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高压软管的出厂合格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5)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液压系统原理图,含液压元件代号说明以及主要液压元件设计参数; (8)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液压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液压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附件4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资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说明: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还有特别的要求。 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三、扶梯检验执行的检规版本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新版标准的扶梯,自2012年7月1日(含)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应当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并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以执行旧版标准且已在质监部门备案的扶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以下简称旧版检规)的规定执行。其中2012年7月1日(不含)前进行监督检验的,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进行检验;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监督检验的,应当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验,但“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之外的修订项目,以及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的“防夹装置”,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附件5
杂物电梯制造资料
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7)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8)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杂物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附件6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以及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如发生更换),另提供1份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复印件(不需盖章)备存;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如上述文件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附件7 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果现场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未提供)。 (2)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应按安装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规定填写。施工过程记录中与所施工设备有关项目的检查结果应填写完整,有检查人员签名和检查日期。自检报告的项目和内容应不少于检规的要求,并且有检验人员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检验合格章。其中自检报告需提交复印件备存。 (3)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4)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如由电梯生产单位进行校验)。
附件8 改造或重大维修使用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对于未开展使用登记的电梯暂不审查);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09检规附件A中1.1、1.2、1.3项所述制造、安装、改造或大修资料[1.2 的(3)项和1.3 的(4)项施工人员证件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不需要)、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该梯种的TSG版检规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对于消防员电梯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供电电源维护保养职责、消防服务通讯系统的维护和定期试验职责等。 (2)供电电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机房防火、底坑排水设施等符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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