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事故分级 5 1.6 分级响应 7 1.7 预案体系 9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10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10 2.2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12 2.3 专家组 13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13 3.1 风险防控 13 3.2 监测 14 3.3 预警 15 4 应急处置 18 4.1 信息报告 18 4.2 先期处置 19 4.3 指挥协调 20 4.4 处置措施 20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3 4.6 应急结束 24 5 后期处置 24 5.1 善后处置 24 5.2 恢复重建 24 5.3 调查处理 25 6 保障措施 25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5 6.2 技术装备保障 25 6.3 应急队伍保障 26 6.4 交通运输保障 26 6.5 医疗卫生保障 26 6.6 治安保障 27 6.7 经费保障 27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27 6.9 责任与奖惩 27 7 附则 28 7.1 名词术语 28 7.2 预案制定和修订 29 7.3 预案实施 29 附件1 30 附件2 33 附件3 35 附件4 3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区级行政区域或社会影响大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3)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控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其他等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应进行先期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事故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特种设备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5.1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事故分级发生调整,本预案从其规定。 1.6 分级响应 应对特种设备事故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按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将应急响应等级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1.6.1一级响应: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市级层面由市委、市政府启动或终止一级响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采取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1.6.2二级响应: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市级层面由市委、市政府启动或终止二级响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采取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1.6.3 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或终止三级响应并负责应对。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在进行三级响应时,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3)加强与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1.6.4 四级应急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区政府牵头处置。如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市级层面的四级响应由市场监管局视情决定启动,派出工作组指导区政府。 1.7 预案体系 厦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的情况时,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指导性文件。 (2)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行政区预防和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指导性文件。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涉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及区属部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 (4)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生产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厦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工作机构(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2.1.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导下,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作为厦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厅联系市场监管工作的厅领导、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和各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指导下,组织领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种设备应急工作重大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2.1.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应急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特种设备工作副局长担任。 特种设备应急办职责: (1)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 (2)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3)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 (4)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5)建立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特种设备应急办成员单位见附件2。 2.1.3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 在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并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后,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指派,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秩序稳控组、医疗卫生组、宣传与舆情处置组、后勤保障和善后安置组、专家组等专业工作组,在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2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各区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在上级指挥部成立之前,各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协助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指挥部场所;上级指挥部成立后,根据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参与应急处置,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依托福建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库和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以及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落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发现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3)落实行业部门责任。有关行业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筹部署推进,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4)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制定并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依法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维护设施装备,保证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5)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3.2 监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积极发挥行业部门、基层人民政府(镇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运行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对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3.3 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经研判,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经研判,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经研判,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要充分发挥厦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发布,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3.3.3 预警处置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市市场监管局、各成员单位和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故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应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各成员单位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部门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终止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终止。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解除相关预警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的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市应急指挥平台、公共安全管理平台、110、119、120、各单位值班电话接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推送。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依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尽快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道)调动所属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市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进入三级以上的响应时,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市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故应对工作。省级以上指挥机构成立后,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2)现场指挥。进入三级以上的响应时,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事故的需要,设立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在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区政府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相关人员队伍,利用各种手段获取现场事故信息,分析研判事故现场设备设施损毁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现场检伤分诊、病人安全转运、各指定医疗机构接诊救治工作。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和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地质状况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坠落等事故时应设立疏散区域,其中: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和供油供气管路,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或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辖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市委、市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事故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要密切关注事故的新闻报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6 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事故的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按照分级响应确定的权限,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前,通知相关单位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事发地区政府、市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事发地区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支持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区提供支援。 5.3 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市市场监管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由市市场监管局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非常状态下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保证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应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建立和完善通信联络系统,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及时更新应急队伍联系人的联络方式。 6.2 技术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针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根据需要抽调福建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和厦门市应急管理专家,共同研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等重大技术问题。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特种设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加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救援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要加强以企业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落实企业在应对事故中的主体责任。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按职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6.7 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2)培训: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处置特种设备事故能力。 (3)演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要积极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6.9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特种设备: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7.1.2特种设备事故: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7.1.3 以上: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级和本数。 7.2 预案制定和修订 7.2.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7.2.2预案修订:市市场监管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厦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P020250325598185933128.xlsx唐圈圈2025-3-29 14:53上传0下载1 页10.38 KB P020250325598185933128.xlsx > / 1 < 预览已结束,请登录阅读全文。 本文共1页,您只能预览前1页,下载后可全文阅读 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点击底部进行举报或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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