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改进 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省局制定了《辽宁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方案相关内容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 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指导意见,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使用、维保单位选择权和自主权,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以维保效果为定价的机制形成,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检验检测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和兜底作用,守好安全底线,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运用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实施信用监管,推进责任保险,发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管作用,强化对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1.推行“无纸化维保”。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鼓励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6〕3号),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对电梯维保情况进行记录和公示,提高维保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试行“按需维保”。加大维保单位的自主权,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提高维保单位优化维保工作的主动性。 3.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示范推广、宣传引导等措施,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为按需维保提供事后保障。 4.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与住建、街道社区等涉及电梯工作部门的沟通合作,创新工作方法,探索物业单位、维保单位联动考核工作机制,解决住宅小区电梯治理难点。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明确检验、检测的职能划分。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监督作用。实行电梯检测市场化运作,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发挥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 2.调整定期检验的内容和周期。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电梯检验检测新规定,调整定期检验内容和周期,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查验。协调省物价部门合理制定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强化对检验、检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统筹调配,保障电梯“应检尽检”,保障检验及时性和完成率。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三、按需维保的实施 (一)申请按需维保的条件 1.申请按需维保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用曳引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2)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纳入辽宁省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相关硬件安装齐备; (3)近两年内未出现停用和超期未检情况,且检验合格; (4)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2.申请按需维保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省内维保电梯数量在3000台以上(由平台统计确定)的电梯制造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申请试点; (2)市内维保电梯数量在1000台以上(由平台统计确定)的电梯维保单位,可以在所在市申请试点; (3)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 (4)满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信用评价等级及其它要求,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按需维保的程序 电梯维保单位要根据所维保电梯情况,自行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共同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及按需维保电梯清单,经试点单位所在地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局备案。 (三)实施按需维保的要求 1.电梯维保单位要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平台公开,住宅电梯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2.试点电梯平时进行物联网远程监测,现场维保时根据维保计划与方案进行按需维保,但应保证物联网监测和现场维保项目覆盖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全部维保内容。现场维护保养周期不超过2个月。 3.电梯维保单位要根据电梯运行情况随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满足维保需求,确保维保质量。对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以及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现场维护保养。 4.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按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并上报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 5.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对没有达到所承诺维保质量目标的维保单位,可以取消其实施按需维保的资格。 四、检验检测改革的实施 (一)实施范围 试行“按需维保”的电梯。 (二)实施内容 1.调整检验检测项目 (1)电梯检验工作主要由当地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公益性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综合检验机构承担,能力不足时可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采信的电梯检验机构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承担。 (2)使用单位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开展所维保电梯的自行检测,或委托经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电梯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2.调整检验检测周期 (1)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按照监督检验日期计算,下同),从监督检验开始的第2、5、8、10、12、14、15年进行定期检验;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车站(含轨道交通)、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每年检验一次。 (2)非新装电梯的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变,检验后“下次检验日期”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因修理改造进行监督检验的电梯,不再调整检验周期。 (3)使用单位每年进行自行检测,检测日期距上次检验或检测日期不得超过一年。当年度定期检验要在自行检测后进行。 (4)对于投诉较多、故障频发的电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使用单位提前进行检测,或组织电梯检验机构实施抽查。 (三)工作程序 1.电梯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服务要填写《电梯检测工作申请书》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公布名单。 2.申请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维保单位要填写《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申请书》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检测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布名单。 (四)工作要求 1.电梯检验严格执行地方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申请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2.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在所备案的市超过一年未开展工作需重新申请。 3.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维保单位在开展检测前,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检测计划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中止条件 (一)维保单位按需维保中止条件 1.申请按需维保的维保、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的,或不再满足试点申请条件要求的; 2.试点项目发生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提高、维保质量明显下降的; 4.经查实因为维保质量差而多次被投诉举报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检测机构开展工作中止条件 1.检测机构主动申请中止的; 2.监察机构抽查发现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出现错检漏检、检测质量低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的; 3.发生检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全省各地和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电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保障措施,积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工作,做好统筹协调,平稳过渡。实施方案报省局备案后执行。 (二)结合实际,稳妥推进。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加强与地方政府的综合协调,争取全社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增强相关单位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和指导文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及时总结,加强督导。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考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每季度向省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2.《电梯检测工作申请书》 3.《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申请书》 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检测的条件》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说明:申请书一式三份,维保单位、使用单位、监察机构各留一份。
附件2 电梯检测工作申请书 说明:1.申请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监察机构各留一份。 2.检验机构要按照市级监察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附件3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申请书 说明:1.申请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监察机构各留一份。 2.维保机构要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检测的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附件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检测的条件 从事电梯检测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取得A、B级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以及相应的电梯检测条件与能力。 一、人员要求 1.持有电梯检验员或者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10人,其中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或持电梯检验人员资格证5年的人员3人; 2.任命至少2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或者持电梯检验人员资格证5年的人员担任检测责任师,从事检测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检测仪器 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并且应当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1.钢丝绳探伤仪1台; 2.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台; 3.便携式限速器测试仪1台; 4.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三、质量保证措施 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 1.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 3.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四、业绩要求 在省内维保电梯数量不少于3000台,并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年度维保质量考核结果达到A级以上。 五、信息化管理 具备信息化手段进行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能够及时将检测信息上传至平台。 六、法规规范 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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