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改革事项 (一)严格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方式 1、在全省部分地区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1)告知承诺事项。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且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先行试点实施资质认定。 (2)先行试点范围。对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三个片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根据省政府2017年第6号令、2018年第1号令,哈尔滨片区、绥芬河片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由哈尔滨片区、绥芬河片区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办理。黑河片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事项在省政府没有做出下放决定之前,在省局办理。其他市(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事项,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3)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采取申请(承诺)—发证—核查方式。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认定部门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并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工作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2、取消变更事项审批,改为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事项,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符合备案条件的相关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变更事项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3、取消资质认定复查现场评审,实行形式(文件)审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形式(文件)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4、缩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时限。对于选择一般性资质认定程序的,进一步压缩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5、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一家一证”。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统一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要求。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市(地)、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精神,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措施的知晓度,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等相关改革措施落靠落实。 (二)完善措施,依法履职尽责。各市(地)、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制定相应的办理措施和办事指南,科学设计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许可流程,规范办理条件、标准、方式、办理时限、申请所需提交材料等相关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加大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予以公布并记入信用档案。 本方案规定的相关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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