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合肥市《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21﹞2号),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已被列为202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为实现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防止老旧住宅电梯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2月26日前反馈。 意见反馈方式:1.联系电话:0551- 62315534 附件: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防止老旧住宅电梯发生事故,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老旧住宅电梯(不含商业电梯)。 三、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 四、资金筹集 对实施范围内的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所需资金由市县(含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政府按照据实申报、事后补贴的方式给予50%的资金补贴。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电梯作为重点,建立辖区老旧住宅电梯台帐清单,制定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计划方案,落实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2021年4月底前完成) (二)确定机构 安全状况评估机构应具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资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条件和标准,按规定及时确定评估机构。(2021年5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评估 承担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的机构,应当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DB 34/T 2496-2015)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质量和结果负责。(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隐患治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总结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分析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对评估发现的隐患,应组织相关部门综合整治,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根据评估报告进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2021年12月底完成) (五)资金补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完成情况,按规定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2022年3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 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切实保障市民安全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建立评估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程序,强化监督考核,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有序推进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二)加强指导,抓好落实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开展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统一评估要求,抽查评估机构工作质量,指导、检查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对进度较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督促;制定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细则,按规定及时拨付;督促各地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有效治理,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 (三)强化宣传,确保实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的意义、作用和相关政策,普及电梯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的意识。要建立评估机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明确部门监管和属地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任务全面完成,确保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得到治理,不断提升广大市民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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