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机及自动梯(费用)规例》
(第618章第155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2012年12月17日] 2012年第164号法律公告第1部 导言 1.(已失时效而略去——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2部 为本条例的目的而须缴付的费用 2.费用
附表第3栏指明的费用,是就附表第2栏中与该项费用相对之处描述的事宜而订明的。
附表 [第2条 费用 项 | | |
|
| |
|
|
| 1. |
申请发出本条例第26(1)(a)条所述的许可证
| | 2. |
申请发出本条例第26(1)(b)条所述的许可证
| | 3. |
申请发出本条例第28(1)条所述的许可证
| | 4. |
要求就某升降机同时发出本条例第26(1)(b)条所述的许可证以及本条例第28(1)条所述的许可证的单一项申请
| | 5. |
根据本条例第29(1)条申请发出许可证复本
| | 6. |
根据本条例第33(1)条申请取消命令
| | 7. |
申请发出本条例第56(1)(a)条所述的许可证
| |
|
|
| 8. |
申请发出本条例第56(1)(b)条所述的许可证
| | 9. |
申请发出本条例第58(1)条所述的许可证
| | 10. |
要求就某自动梯同时发出本条例第56(1)(b)条所述的许可证以及本条例第58(1)条所述的许可证的单一项申请
| | 11. |
根据本条例第59(1)条申请发出许可证复本
| | 12. |
根据本条例第63(1)条申请取消命令
| | 13. |
根据本条例第74(1)条申请注册为升降机承办商
| | 14. |
根据本条例第75(1)条申请将升降机承办商的注册续期
| | 15. |
根据本条例第78(1)条申请注册为升降机工程师
| | 16. |
根据本条例第79(1)条申请将升降机工程师的注册续期
| |
|
|
| 17. |
根据本条例第82(1)条申请注册为升降机工程人员
| | 18. |
根据本条例第83(1)条申请将升降机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
| | 19. |
根据本条例第86(1)条申请注册为自动梯承办商
| | 20. |
根据本条例第87(1)条申请将自动梯承办商的注册续期
| | 21. |
根据本条例第90(1)条申请注册为自动梯工程师
| | 22. |
根据本条例第91(1)条申请将自动梯工程师的注册续期
| | 23. |
根据本条例第94(1)条申请注册为自动梯工程人员
| | 24. |
根据本条例第95(1)条申请将自动梯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
| | 25. |
根据本条例第98(4)条申请发出补发注册证书
| |
|
|
| 26. |
根据本条例第99(4)条申请发出补发注册证
| | 27. |
要求将某人同时根据本条例第74(1)条注册为升降机承办商以及根据本条例第86(1)条注册为自动梯承办商的单一项申请
| | 28. |
要求根据本条例第75(1)条将某人的升降机承办商的注册续期以及根据本条例第87(1)条将该人的自动梯承办商的注册续期的单一项申请
| | 29. |
要求将某人同时根据本条例第78(1)条注册为升降机工程师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0(1)条注册为自动梯工程师的单一项申请
| | 30. |
要求根据本条例第79(1)条将某人的升降机工程师的注册续期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1(1)条将该人的自动梯工程师的注册续期的单一项申请
| | 31. |
要求将某人同时根据本条例第82(1)条注册为升降机工程人员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4(1)条注册为自动梯工程人员的单一项申请
| |
|
|
| 32. |
要求根据本条例第83(1)条将某人的升降机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5(1)条将该人的自动梯工程人员的注册续期的单一项申请
| | 33. |
要求同时根据本条例第98(4)条发出补发注册证书以及根据本条例第99(4)条发出补发注册证的单一项申请
| | 34. |
根据本条例第100(1)条申请发出注册证书复本
| | 35. |
根据本条例第100(2)条申请发出注册证复本
| |
|